捐赠方式
银行汇款: |
当前位置: 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 > 慈善文件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设创始资金 1、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400万元。 2、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逐届移交。 3、创始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 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 本会设专项资金 1、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产劝募 1、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2、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3、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收据,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资产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1、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慈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或私分。 2、本会按照独立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 3、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的资金支付开展慈善活动必须的慈善宣传、会议、交通、内外交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费用。 第八条 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本会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资产预算,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2、慈善资产的支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常务副会长审签。 3、行政经费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九条 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1、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帐、明细帐,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按国家规定,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本会募集资产的使用,编制年度报表,接受捐赠人、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审计,定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关键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