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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 > 政策法规山东省慈善总会系统自律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慈善总会慈善行为,建立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省慈善总会系统公信力,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由山东省慈善总会及十七市慈善总会共同发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山东省慈善总会及十七市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省、市慈善总会在章程框架下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坚持公益性。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不谋取商业利益。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慈善捐赠、善款善物的管理和使用、捐助效果评估等信息通过有效形式公开,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捐赠信息的公开,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六条 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募捐和义工招募工作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救助和义工服务工作不得谋取经济回报。 第七条 坚持平等原则。充分尊重慈善受益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取信于民,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三章 职业操守 第九条 加强道德建设,规范职业操守,防范道德风险。 (一)遵纪守法。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遵守慈善总会章程,并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慈善组织形象。 (二)敬业奉献。工作人员应热爱慈善事业,对待工作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不得借工作之便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清正廉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贿或受贿;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慈善事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慈善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公道正派。工作人员要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平等对待慈善活动当事人,处事公道,不优亲厚友。 (五)诚实守信。工作人员对社会和慈善总会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不得有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六)情操健康。不奢侈浪费,不赌博,不酗酒,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富有爱心,乐于奉献,树立慈善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完善内部监督。建立监事会监事询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政府与社会监督。主动邀请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审计慈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邀请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和公众评估和监督慈善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慈善总会对其分支机构、会员开展慈善活动要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市慈善总会要加强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省、市慈善总会应当公布下列信息: (一)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慈善资产状况; (三)慈善款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年度或阶段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五)重大项目的评估报告和重大活动信息。 第十五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捐赠人要求不公开的; (二)确定为涉密性文件;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或事项;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遵循便捷、及时、有效的要求,采取省、市两级联动的方式进行。 (一)通过媒体及时公开信息。及时在本级慈善总会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共媒体公布募捐和救助等动态信息,以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设立慈善开放日。省、市慈善总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举办慈善开放日活动,集中接待社会公众现场查阅相关财务账目,调阅相关捐赠、救助档案,对慈善工作人员提问、咨询和评议。 (三)举办慈善公开周。省、市慈善总会每年举办一次慈善公开周活动,集中展示反映慈善总会业务的资料、账目和原始档案,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实地查阅和监督、评议。 第十七条 省、市慈善总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及时、规范、准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慈善总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总会研究制定自律公约,以期行业自律覆盖全省慈善总会系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慈善总会及十七市慈善总会一致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慈善总会办公室及十七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键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