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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 > 政策法规山东省慈善总会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山东省慈善总会章程》、《山东省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指慈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捐赠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本金,每年以利息或增值部分作为救助经费,定向用于慈善救助的专项资金。 二、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2、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团体、组织的捐赠。 3、个人捐赠。 4、基金本金的增值部分或利息。 5、政府资助。 三、基金设立和募集 1、本会基金根据山东省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基金捐赠方意愿和受助者的需要设立。 2、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3、基金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4、严格基金捐赠程序,捐赠方与本会应就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率、用途、期限、捐赠时间和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协议,双方必须履行捐赠协议,如期实施协议规定的内容。 5、本会接收基金捐赠方捐赠的基金本金或利息后,应向捐赠方出具专用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四、基金冠名 基金的捐赠方拥有基金的冠名权,一般称为山东省慈善总会××(捐赠企业、单位或个人名称)××(基金救助方向)基金。 五、基金分类 本会设立的基金分为捐赠基金和认捐基金 1、捐赠基金指的是捐赠企业、单位或个人全额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本金,本金由本会管理运作或由本会委托捐赠方进行管理运作,每年使用本金的利息或增值部分作为救助款,用于慈善救助。 2、认捐基金指的是捐赠企业、单位或个人认捐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本金,本金由捐赠方进行管理,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捐赠本金的利息作为救助款,用于慈善救助。 六、基金管理 1、基金应有明确的宗旨和救助方向,救助方向本着尊重基金捐赠方意愿的原则由捐赠方和本会协商确定。 2、本会成立山东省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捐赠方参加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为省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省慈善总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省慈善总会的管理和监督。 3、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4、本会所有的捐赠基金,都应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办公室人员由基金捐赠方和本会基金部派员组成,承担基金的管理、运作、增值等职能。 5、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6、本会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基金使用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 八、基金管理成本 基金的项目管理、宣传等经费依法从基金年度救助款中提取,提取比例不超过基金年度救助款的10%。 九、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款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慈善总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键字: |